原告:永康市杰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杰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永康市杰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以与被告张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永康市杰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张某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杰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杰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