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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贝某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和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永康市贝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胡安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宏,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廷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永康市中杰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贾处村。
  法定代表人:贾方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鲁阳,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贝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康市中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永康市贝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贝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1.41元,减半收取计7,425.71元,由原告永康市贝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毕海英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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