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星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光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大栋,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星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光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28,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245,77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光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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