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
负责人:韩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音,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欧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邵军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军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海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雯霞橡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学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昆山欧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邵军报、张海宏、上海雯霞橡塑模具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苏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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