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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卢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53129.88元,截止2015年9月16日滞纳金12922.36元,之后滞纳金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令原告实现车辆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与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6月6日签订《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融资租赁方购买宝马汽车一辆,并以此车辆向原告抵押,融资总额为121160元,租期36个月,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应按应付租金每天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在还款2期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此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153129.88元,并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期应付租金450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1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新刚 审 判 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窦树良

书记员:范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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