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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予森(上海)家居有限公司与上海必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梅玲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汉予森(上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KANGSEUNGSO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何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必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梅玲,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代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梅玲,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汉予森(上海)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必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梅玲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两被告对裁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并于2018年12月29日退卷。审理期间,各方申请庭外和解时间合计4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顾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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