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丰有吉。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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