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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本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本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鹏。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本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胡琛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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