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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满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满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希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霞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曦尧,女。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满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刘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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