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李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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