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郎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汤书深。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郎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沈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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