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以诺教育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谭文清。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以诺教育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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