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云英
书记员: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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