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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段小缨。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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