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馨缇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馨缇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GRACEFENG-HEILO。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馨缇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严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