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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JEREMYANDREWHUNT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海亮。
  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就本案预交诉讼费。
  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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