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JEREMYANDREWHUNT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海亮。
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发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就本案预交诉讼费。
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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