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瑶,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功相。
被告:连云港尚诚文化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前进。
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尚诚文化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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