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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世新与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世新,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彩凤,男。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男。
  原告江世新与被告上海杨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世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世新负担。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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