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丽,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琴兰。
原告江丽与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学员入学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5,3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第2项诉请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立案之日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4,7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其子女在被告处学习音乐技能支付了费用,但被告于2018年10月底突然关门停课,造成原告子女无法再学习下去,被告应退还费用。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学员入学协议、收据、银联签购单、课时记录、公告等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学员入学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子女蔡慧超提供音乐培训,蔡慧超参加的课程为架子鼓小组课,课程有效期为15个月。同日,原告支付被告52节课的培训费15,600元及学员卡押金50元。被告提供3节课的培训后,于2018年10月底停课,至今未能继续提供剩余49节课的培训,也未退还原告剩余49节课的培训费计14,700元。
另查明,原告就本案纠纷曾于2019年1月11日起诉被告,被告因涉嫌犯罪,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以被告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学员续费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按约支付培训费后,被告理应按约履行提供52节课音乐培训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提供3节课的培训后停课,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继续提供剩余49节课培训的合同主要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剩余49节课的培训费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丽与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学员入学协议》;
二、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丽培训费14,700元;
三、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丽上述第二项款项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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