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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云飞与上海清渊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云飞,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清渊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云飞与被告上海清渊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江云飞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云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云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云飞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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