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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上海尚得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尚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尚得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某某申请再审称,尚得公司应支付其以下费用:1、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473元;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提成工资24,9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00元。就加班费一节,江某某加班的证据掌握在尚得公司处,尚得公司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江某某根据跟单数量享有提成,尚得公司应当按照提成明细表所列明地跟单数,按照每跟一单提成奖金300元、放空一次提成奖金150元的标准支付提成。就解除劳动关系一节,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由工厂原因所致,是否可以出货给客户也是公司决定的,江某某作为跟单员在发现衣服有钻绒问题的时候立即向公司领导反映,但公司并未要求针对此问题进行整改或通知不允许出货,相反,江某某根据自己的经验告知工程换针换片,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了工作职责,原审法院认定江某某存有过失与事实不符,尚得公司通知江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成立,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江某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原审中双方均确认江某某的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在尚得公司每月支付江某某的报酬中已包含按60小时计算的加班费,江某某现主张除去上述已扣除的60小时加班时间外,江某某仍存在双休日加班,现江某某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其提供的《小江工作明细》中记载的“平时加班时间273.50小时”减去每月60小时所得,然尚得公司对江某某提供的《小江工作明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即使《小江工作明细》中记载的内容属实,其中记载的时间为“平时加班时间”,亦与本案中江某某主张的双休日加班缺乏关联性,原审法院综合本案中已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江某某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故对江某某据此主张的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江某某主张的提成,在双方对提成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江某某要求尚得公司支付提成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江某某的提成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关于江某某的赔偿金请求,由于江某某负责跟单的货物产生钻绒、色牢粘色度、缝线断裂、裤长不一等问题,对尚得公司造成了订单退货等损失,尚得公司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亦无不妥,原审据此对江某某要求尚得公司支付赔偿金40,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江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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