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小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丁峰,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余,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小四与被告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小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小四负担。
审判员:张桂兰
书记员:魏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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