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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录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录昌,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伟,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录昌与被告严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录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莹

书记员: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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