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志伟,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安定,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志伟与被告杨安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志伟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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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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