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惠娟,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朱国虎,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系原告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成昌(第一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惠娟与被告叶成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惠娟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惠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惠娟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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