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江文航,男,199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县**街道**居委会**东**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文航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江文航以体内藏毒及箱包带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乘坐一辆车牌号为川F*****的轿车自云南省勐海县前往景洪市方向。同日21时30分许,行至214国道老路(原边防支队训练基地靶场门口)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江文航携带的棕色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22颗共计净重1405克,遂将被告人江文航抓获。同月22日,被告人江文航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2粒净重12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文航运输毒品海洛因141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文航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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