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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时贞、黄雨渟与江荣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江时贞,女,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黄雨渟,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培清,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荣鑫,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江时贞、黄雨渟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荣鑫名下有关上海市杨浦区渭南路XXX-XXX号房屋部分征收补偿款2,116,51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江时贞、黄雨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荣鑫名下的银行存款2,116,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时贞、黄雨渟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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