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明宏,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倩,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润。
被告:汪润,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明宏与被告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润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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