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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明宏,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倩,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宏与被告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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