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明文,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语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伟,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江明文与被告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江明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明文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7元,减半收取计948.50元,由原告江明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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