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晶,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扬,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俊南。
被告:韩俊南,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江晶诉被告上海俊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韩俊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江晶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晶撤诉。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杨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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