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9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某、冯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6时20分许,被害人冯某乙途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龙华路佳记猪肚鸡煲美食附近路段时看到被告人冯某某在该路段出现。冯某乙上前拦截冯某某进行追讨欠款,双方发生口角后冯某某打电话通知了其丈夫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到达现场后与冯某乙发生争执、先动手打向冯某乙,随后三人发生打斗。期间江某某用手脚殴打冯某乙,冯某某用手脚、随身携带的物品袋打向冯某乙身体多处部位,导致冯某乙全身多处受伤。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害人冯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江某某、冯某某的家属向冯某乙赔偿人民币共计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冯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文贤
2020年10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江某某、冯某某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栋**房;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贰份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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