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戴某,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曹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曹某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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