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赣C8**** 轻型厢式货车从株潭镇芳林村方向往株潭镇丰林村方向行驶。16 时0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辗压到赣C5****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江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江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到案说明、身份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汤某某的证言;江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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