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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灵泼)(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46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广场**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D****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19mg/l00ml。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2020年11月18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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