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江某甲(别名江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街**栋**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江某甲伙同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怀某某**镇**村山顶巴等地,利用香港**集团、深圳市**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音乐小镇、玉佛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进行宣传,以投资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由,诱使集资参与人投资,非法吸收现有39名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
被告人江某甲于2020年7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江某甲家属代其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款统计表、各项流水支出总额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公司宣传册截图、协议书、工商注册资料、场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证言、集资参与人田某、常某、梁某某、周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涉案手机及计算机提取的相关数据等;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及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双
检察官助理:吕宏伟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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