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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江某杰,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5********,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6年2月7日被原揭东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波,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初中,无业,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江某杰、江某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杰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龙砂村公园内,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至当晚23时许,因江某杰输钱不愿再当庄家,犯罪嫌疑人江某、江某波遂合伙接替江某杰成为该赌场的庄家,设赌5、6盘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江某杰、江某、江某波,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1440元。经查,江某杰设赌时,该赌场参赌人数为4、5人至10多人,每盘赌资为40元至100多元。江某、江某波设赌时,该赌场参赌人数为8人,每盘赌资为人民币8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下旬至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江某先后5次在上述设赌地点,利用同样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每次设赌时间为21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参赌人数约10多人,每盘赌资约人民币100多元。

2020年7月26日22时许至23时许,2020年7月27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某杰先后二次在上述设赌地点,利用同样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每次参赌人数为4、5人至10多人,每盘赌资为人民币40元至1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杰、江某、江某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杰、江某、江某波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延藩

检察官助理:谢炜博

2020年10月2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块、《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3. 扣押的赌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1440元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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