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江某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松溪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某龙酒后驾驶闽******号小车,由松溪县妇幼保健院行驶到**街**号**路段,被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江某龙于2020年1月1日被松溪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江某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朱立贵
检察官助理:郑岚清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江某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