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XXX号帝豪花园10#楼1层16店面01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08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某某、韩某某银行存款216,13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某某、韩某某筹措资金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某某、韩某某银行存款216,133.12元的冻结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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