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江玲军,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陆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谭瑞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玲军与被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之家公司)、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彩之家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彩之家上海分公司依法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予以审理。期间,因(2018)沪0112民初27495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与该案的审理结果密切相关,故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9年7月2日,江玲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2019年7月6日,彩之家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江玲军申请撤回本诉起诉,彩之家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反诉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玲军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玲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金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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