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玲军与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江玲军,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陆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谭瑞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玲军与被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之家公司)、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彩之家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彩之家上海分公司依法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予以审理。期间,因(2018)沪0112民初27495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与该案的审理结果密切相关,故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9年7月2日,江玲军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2019年7月6日,彩之家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江玲军申请撤回本诉起诉,彩之家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反诉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玲军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玲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金根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