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琪,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
原告王城,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涛,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金家鹏,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琪、王城与被告许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琪、王城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琪、王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人民币61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6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汉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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