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某与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少颖(系原告江某之母亲),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与被告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原告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少颖、被告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搬离并返还原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系争房屋。但被告在租借1年里违反合同约定,搭建12间房屋用于群租,并由居委会发出两次整改通知。故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符某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目前系争房屋不存在群租情况,且暑期已结束,居住的学生均已搬离,故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系争房屋的权利人。2016年7月5日,原告作为出租方与被告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建筑面积约为260平米,出租房屋为毛坯,租赁用途为居住及办公;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前36个月的月租金为8,0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保证金为8,000元,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原告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冲本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被告;原告同意被告装修,原、被告协商一致此房住人不能群租,不得超过12人,超出要罚款35%。嗣后,原告按约将系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约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4日,并支付押金8,000元。
  另查明,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3月22日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各一份,就系争房屋存在“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照床位出租;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居住房屋,任一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或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等情形,责令限制改正。
  审理中,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至上海市松江区仓兴居委会调查,该居委会工作人员陈述,系争房屋存在群租及地下室住人、客厅分隔住人等情况,并由街道职能部门统一张贴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至系争房屋门口;现系争房屋仍由被告出租给他人,地下室仍然住人,有学生短期租住到暑假结束。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约恪守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被告不得群租,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存在群租的行为,且被告未能按照系争房屋的性质、用途,合理、合法地使用系争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潜在危害,违反了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规定,被政府职能部门两次责令限期整改,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解除时间,鉴于原告起诉前并未向被告送达书面的解除通知书,本院依法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18年7月26日。另,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予以恢复原状。故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并返还系争房屋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某与被告符某于2016年7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26日解除;
  二、被告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向原告江某返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符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万小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