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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绮新与傅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江绮新,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健,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傅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傅磊名下价值73289元的相关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江绮新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绮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傅磊(共有人傅延毛、沈超)名下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甜爱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房屋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752元,由申请人江绮新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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