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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绮新与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绮新,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刚,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绮新与被告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绮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以6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2月13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按24%计算的罚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等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刚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贷款利率月2.38%,分6期还款,还款方式等本等息,还款起止日期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止,还款日每月8日;被告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始,需缴纳扣失费100元/天,每日按本借款合同金额的0.1%收取罚息。当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6万元。嗣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本息。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提供了借款协议、转账记录,借款事实可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罚息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绮新借款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绮新上述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罚息、扣失费(按年24%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绮新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由被告王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颖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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