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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考益与董家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考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信南,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虎,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家炜,男,199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江考益与被告董家炜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考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考益负担。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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