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满满,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403/12-16室。
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与被告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创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8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满满,被告持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持创公司立即返还万友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暂计至2018年8月12日为10,000元);2.为本案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函保险费用800元由持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万友公司和持创公司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先前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持创公司退还预付款14万元。2018年3月1日,持创公司返还万友公司4万元,但余款10万元万友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持创公司辩称:1.涉案《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持创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大量工作,因万友公司欲终止履行该合同,另行开发具有更多功能的软件,故双方终止了该合同的履行。之后,持创公司主动退还万友公司4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开发协议,致使持创公司产生了损失。2.持创公司收到万友公司的14万元后,已经开具了发票,即使需要退款,也应扣除相应的税款。3.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利率明显偏高,应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4.持创公司从未拒绝支付万友公司的剩余款项,但持创公司的基本账户因本案诉讼被冻结,已产生损失,若基本账户被解封,持创公司愿意向万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本案审理中,万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协议书》、《委托开发合同》、付款回执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3月1日,万友公司与持创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万友公司委托持创公司开发应用,用于展现万友公司的“人人安全”项目,该应用开发及测试完成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合同总价70万元,万友公司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第一期款项14万元,剩余款项分4次支付。
《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万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持创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4万元。
2017年9月12日,万友公司(甲方)与持创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双方2017年3月1日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之内返还甲方14万元预付款,逾期,乙方需按年利率24%就未付款金额向甲方另行支付利息。3.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2018年3月1日,持创公司返还万友公司4万元。
万友公司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800元。
本院认为,万友公司与持创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持创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万友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关于持创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万友公司合同预付款的问题。根据万友公司与持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持创公司应于该协议生效后6个月之内返还万友公司14万元预付款。上述协议已经生效,持创公司应当按约返还万友公司预付款,现持创公司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仅返还合同款4万元,故仍应返还万友公司合同款10万元。持创公司在本案中辩称的未付款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万友公司主张的逾期返还合同预付款的利息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万友公司与持创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持创公司应于该协议生效后6个月之内返还万友公司14万元预付款,逾期,持创公司需按年利率24%就未付款金额向万友公司另行支付利息。持创公司认为上述约定的利息过高,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有关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实质上是一种违约金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首先,本案中,持创公司并未明确其认为约定利率过高的理由,也未有证据显示该利率的约定已超过损失的30%;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万友公司所主张利息计算利率过高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予以认定。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利率并不属于过高的情形,对于持创公司相关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万友公司要求持创公司承担其为本案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函保险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就此进行约定,故对万友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2018年3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3,333.33元,以及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70元,由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元,被告上海持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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