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万桂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何缉仙、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万桂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青,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缉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饶市。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饶市。
  被告:徐云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饶市。
  被告:李西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饶市。
  原告江苏万桂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缉仙、李某某、徐云海、李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何缉仙、李某某、徐云海、李西银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孙  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