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万桂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青,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缉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饶市。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饶市。
被告:徐云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饶市。
被告:李西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饶市。
原告江苏万桂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缉仙、李某某、徐云海、李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何缉仙、李某某、徐云海、李西银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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