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玉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肖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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