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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苏东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周圣杰。
  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佳,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世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8元,减半收取6,1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东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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