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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普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新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史理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萍。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健。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沪0114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67,715.31元;二、查封担保人史晓恒名下的位于上海市虹许路XXX号(9号)902室的房产。申请人上海普道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所有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所有付款义务,上海普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67,715.3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史晓恒名下位于上海市虹许路XXX号(9号)902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  华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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